【来源: 武汉水务】
近日,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通过《武汉市河湖长制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文件印发实施。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实施细则》共六章四十三条,从总体要求、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奖惩考核等方面落实《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要求,结合武汉实际,完善组织机制架构,严守流域安全底线,解决涉水实际问题。
《实施细则》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和《武汉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精神,与我市全面推行的流域河湖长制有效衔接,实现河湖长全域覆盖,巩固流域河湖长制改革成果。
《实施细则》明确,市、区党委和政府成立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明确了领导小组、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的职责,增加了流域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对于市级、区级河湖长,增加了流域综合治理的统筹职责,对于街道级河湖长,鼓励其按照临水、非临水区域,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巡查。
武汉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是武汉市贯彻落实《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武汉市河湖长制工作体系,确保流域河湖长制形成长效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力求完善组织机构体制。《实施细则》沿用了2017年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领导小组的组织架构,在工作机制中增加工作督查、问题交办、河湖长述职等内容,有利于加强组织领导,将党委、政府的集体领导与流域河湖制下的各级河湖长担责履职更好地结合起来。
二是突出严守流域安全底线。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十四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和《武汉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要求,强化以流域片区为单元,推动流域综合治理,赋予各级总河湖长“统筹协调、考核督办流域综合治理工作”及市、区级河湖长“统筹协调、考核督办责任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等职责,有利于落实规划(纲要),推进流域综合治理中水安全、水环境安全、水生态安全底线管控工作。
三是立足解决涉水实际问题。《实施细则》明确,市级河湖长每半年对流域内领责河湖至少开展1次现场巡查,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区级河湖长每季度对领责河湖至少开展1次巡查,组织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重点关注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任务,建立长效管控措施;街道级河湖长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发现的问题;社区级河湖长每周至少开展1次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涉水违法行为,向上级河湖长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教育引导居民(村民)支持流域综合治理工作,保护涉水基础设施,珍惜水资源、爱护水环境。市、区、街(乡镇)、社区(村)四级河湖长共同努力,推动解决涉水实际问题。
武汉市河湖长制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精神,为细化落实《湖北省河湖长制工作规定》要求,全面强化河湖长制,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完善我市河湖长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河湖长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落实《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武汉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效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坚决守住流域水安全、水环境安全、水生态安全底线,着力解决流域综合治理突出问题,为维护武汉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全市河湖长制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领导、部门联动,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全市河湖长制工作主要任务包括流域综合治理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相关执法监管,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市、区(含开发区、长江新区、风景区,下同)党委和政府(含党工委和管委会,下同)成立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
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原则上为各区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其所在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六条市、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规范简称为河湖长制办公室或河湖长办)。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河湖长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含乡、镇党委和政府,下同)应当明确承担河湖长制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七条按照行政区域设立市、区、街道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分别由同级党委(含街道党工委,下同)主要负责人和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建立流域统筹与区域分段管理相结合的河湖长制组织体系。
全市施行流域河湖长制,以《武汉市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中三级流域片区为基础,设立市级河湖长,各区在对应三级流域片区内设立区级、街道级、社区(含村,下同)级河湖长,实现河湖长全域覆盖。各级重点河湖或重点河湖所在辖区段为相关河湖长领责河湖。
街道级以上河湖长原则上由同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担任,实行席位制,担任河湖长的负责人职务发生变动的,由相应岗位新任负责人接替。新任负责人未到岗前,由同级其他党委和政府负责人或者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代为履行相应河湖长工作职责。
社区级河湖长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明确。
第九条市、区党委和政府根据本级河湖长设立情况,选取市、区相关部门为河湖长联系部门,并明确相关负责人担任督查长。
第十条全市公安机关明确市、区、街道三级河湖警长,由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派出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十一条全市检察机关明确市、区两级河湖检察长,分别由同级检察机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广泛吸纳公益组织、企业、学校、家庭、群众等社会力量参与河湖保护工作,构建以民间河湖长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全社会监督参与体系。市、区河湖长制办公室负责民间河湖长征集和分级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市、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贯彻上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有关工作部署,对本级河湖长制工作重要政策和流域综合治理、河湖治理管护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和协调督办。
市、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同级领导小组、河湖长的统筹协调下,按照职责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齐抓共管,形成河湖管理保护合力。
市、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完成本级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和副总河湖长确定或者交办的事项,协调联系部门完成本级其他河湖长确定或者交办的事项,及时请示报告有关情况;督促协调本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部门履行职责;研究起草河湖长制工作制度,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等河湖管理保护方案,结合流域安全管控“底图单元”和正、负面清单,细化本级河湖长年度任务清单,并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组织开展河湖长制以及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完成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各级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综合治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河湖长制工作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组织建立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主持研究河湖长制重大政策、重要制度以及流域综合治理、河湖治理管护的重大事项,部署河湖长制重点工作或者专项行动,组织督导落实河湖长制监督考核与激励问责制度,督促指导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工作联系部门和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副总河湖长协助本级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市级河湖长在市级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考核督办责任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研究确定流域水安全、水环境安全、水生态安全管控的“底图单元”和正、负面清单,督促守牢安全底线;
(二)定期研究责任流域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审定“一河(湖)一策”,组织制定年度任务清单,督导重要任务落实情况,并安排联系部门跟踪督办;
(三)每半年对流域内领责河湖至少开展1次现场巡查,督导下级河湖长履职情况,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完成省级河湖长或市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区级河湖长在市级河湖长和区第一总河湖长、区总河湖长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协调、考核督办辖区对应流域综合治理工作,研究工作措施,落实流域水安全、水环境安全、水生态安全管控的“底图单元”和正、负面清单管控要求,督促守牢安全底线;
(二)审定并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和年度工作任务清单;
(三)每季度对领责河湖至少开展1次巡查,组织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重点关注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等任务,建立长效管控措施;
(四)统筹区级相关部门、下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五)完成上级河湖长和区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街道级河湖长在区级河湖长和街道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的领导下,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辖区水域和陆域巡查管控,查找辖区内影响水环境问题,配合辖区内流域综合治理工作;
(二)组织领责河湖治理管护工作,每月至少开展1次巡查,及时处理或者上报发现的问题;
(三)指导社区级河湖长履行职责;
(四)完成上级河湖长和街道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鼓励街道级河湖长区分临水、非临水区域,按照河湖水环境功能区定位,实施“差异化、精细化”巡查,细化实化水域、陆域管控措施。
第十八条社区级河湖长在街道级河湖长的领导下,按照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明确约定的内容履行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工作:实施领责河湖治理管护工作,每周至少开展1次巡查;及时发现并劝阻涉水违法行为,向上级河湖长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教育引导居民(村民)支持流域综合治理工作,保护涉水基础设施,珍惜水资源、爱护水环境;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社区级河湖长职责约定中,应当同时明确经费保障和未履行职责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第十九条河湖长联系部门由督查长牵头,协助河湖长做好相关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提醒相应河湖长履职,承担相应河湖长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掌握责任流域、河湖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定期组织开展责任流域、河湖巡查工作,协助相应河湖长抓好问题的跟踪督办落实;
(四)及时向相应河湖长以及河湖长制办公室报告有关河湖长制工作情况,报送有关履职信息;
(五)完成相应河湖长以及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河湖警长在相应河湖长的领导下,依法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的治安问题,协助对应河湖长履行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河湖检察长负责推动行政监管执法与检察监督有效衔接,推进落实涉河湖公益诉讼制度,依法打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督促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依法对水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者补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二条民间河湖长负责经常性巡查河湖,监督河湖治理和管护成效,宣传河湖保护理念和政策,及时收集群众提出的河湖水生态环境意见、建议,带动群众保护河湖,参与协调涉河湖社会行为,引导群众与职能部门良性互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市、区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可以针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综合治理、河湖治理保护和河湖长制工作的重大事项签发总河湖长令,部署有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市、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总河湖长会议、分管领导专题会议及办公室工作会议,街道级以上河湖长适时召开河湖长协调会议。领导小组会议、总河湖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
第二十五条各级河湖长以及联系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工作,巡查频次、形式、内容和情况通报等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落实《湖北省跨界河湖“四联”(联席联巡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组织对跨界河湖开展联合巡查、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河湖长以及联系部门、河湖长制工作办公室对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上级批示交办工作及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等,开展督导检查,以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措施或者意见建议。督查工作可结合河湖巡查工作适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各级河湖长以及联系部门、河湖长制工作办公室收集各类巡查督查发现问题、上级河湖长交办问题、各类督察行动反馈问题、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问题等,制定流域或领责河湖重点问题清单,交办给本级相关部门、下级河湖长解决,跟踪问题解决进展情况,推进问题销号,形成闭环管理。
第二十八条全市建立河湖长述职制度。市、区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适时听取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履职情况的报告。街道级以上河湖长每年听取流域综合治理和领责河湖治理保护的相关单位及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的报告,并对相关单位、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点评。
第二十九条市、区政府建立河湖日常管护机制,通过聘请河湖巡查员、保洁员或者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和保洁工作。市、区政府聘请河湖长制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督评价河湖管护工作。
第三十条市、区政府应当提高河湖水质水量监测能力,优化监测站点布设,加强河湖跨界断面动态监测,强化监测结果的运用,及时报送相关河湖长、联系部门及河湖长制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市、区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河湖水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执法处置等数据信息,提高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水平。
跨界河湖问题突出的,要加强跨界河湖水质水量、环境风险等基本信息共享,共同防御水旱灾害、水污染等风险。
第三十二条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建立健全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河湖长体系动态管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媒体公开发布河湖长名单,河湖长调整后及时变更公开信息,确保河湖长信息准确、长期可查。社区级河湖长名单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发布。
第三十三条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应当规范河湖长公示牌管理,在河湖重点水域或者沿岸显著位置设立河湖长公示牌,注明河湖长姓名、职务、职责、河湖管理保护范围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公示牌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十四条市、区政府建立健全危害河湖行为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各有关部门在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关举报、投诉后,要及时开展核查、处理,并做好沟通反馈。
第三十五条各级河湖长以及联系部门、河湖长制工作办公室要加强与民间河湖长、企业、社会公众等主体联动,不断提高河湖治理管护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整体性、开放性。
第三十六条市、区党委和政府做好强化河湖长制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普及河湖管理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凝聚河湖保护的共识与合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河湖保护的良好氛围。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河湖保护和河湖长制的公益性宣传,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河湖保护工作,从事河湖保护志愿服务。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七条市、区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河湖管理保护情况以及下一级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并纳入本级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年度考核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区级河湖长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三十八条将河湖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河湖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对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可约谈本级河湖长和下级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可约谈本级相关部门(单位)、下级河湖长和下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可约谈联系部门和下级河湖长。
第三十九条各级河湖长、河湖长制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未按要求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严重影响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纳入河湖长制实施范围的小微水体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术语定义:
河湖长制,是指在相关河湖设立河长、湖长(统称河湖长),组织领导其责任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统筹、协调、督促相关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推动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的目标任务和行动计划的工作制度。
流域,指降水自然形成的以分水岭为边界、以江河湖库为纽带的独立空间单元。我市属于长江干流流域和汉江流域两个一级流域以及汉江下游流域、府澴河流域、鄂东五河流域、鄂东南流域四个二级流域,在此基础上,细分三、四级流域。
河湖,指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人工水道等水体及岸线。
重点河湖,指市、区、街道根据河湖管控要求、选定作为本级河湖长履职重点的河湖,重点河湖实施名录管理,并报上一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有关通知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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